求职者维权有去处
人才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使得不法单位有了可趁之机。他们巧立名目,用种种手段欺骗急于找到工作的人。前几年,劳动和人事部门有对招聘单位进行审批的规定,即对招聘单位的合法性、招聘岗位和人员的可靠性等必须经过审核,在加盖了行政管理部门的章后,才能公开招聘人员。后来这个规定取消了,现在只要有工商登记,所有单位都可以招聘人员。取消这个规定的负面影响是那些靠“招聘”来骗取钱财的人和单位有了冠冕的外衣。中央电视台曾经揭露过这样的骗子公司。最“高明”的骗子公司,3个月可赚200-500万元。
遭遇了骗子,我们该怎么办?新颁发的《上海市实施劳动监察条例细则》规定:“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别接受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同时明确规定:“本市公安、工商、财政、税务、人事和医疗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这个规定为公安、工商等部门介入劳动监察提供了政策依据,这些职能部门的协同将更有力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遭遇招聘收费可举报
虽然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部门一再重申,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不许收取任何费用,但有些单位却抓住求职者急于找工作的心态,变着法儿收取应聘者的钱财,什么服装费、报名费、培训费五花八门,更有甚者,某些居心不良者收取费用后“不翼而飞”。
处于弱者地位的求职者,看上去好像对这种情况无能为力,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其实完全可以挺直腰板拒绝,因为求职者身后有法律规定的保护。这些规定主要有八点,因此有人称其为用人单位招聘中的“八项注意”。
(一)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超越业务范围招聘。
(三)不得招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人员。
(四)不得侵犯其他单位及其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五)不得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七)未经应聘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
(八)不得擅自使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求职应聘人员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可以向劳动人事部门投诉举报。
人才中介违规受处罚
1、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5、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6、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赔偿责任。
7、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从事职业介绍须批准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超标准收费;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1、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职业介绍机构有上面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